<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365bet赌城投注_365手机app_365bet365娱乐人民政府
        365bet赌城投注_365手机app_365bet365娱乐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3101089/2023-03324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公告
          发布机构:    高淳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3-01-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2023年1月12日高淳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  号:     关 键 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排放;服务活动;密闭空间;废气;罚款人民币;生态环境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2023年1月12日高淳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202318001

          南京斯瑞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91320118793737378R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2023/1/12

          朱志阳

          2

          宁环罚〔202318002

          南京茗博家具有限公司

          91320118MA1NJGY5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2023/1/12

          许泽

          3

          宁环罚〔202318003

          国亿精密工业(南京)有限公司

          91320118MA1YGE7BXW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2023/1/12

          朱波

          4

          宁环罚〔202318004

          南京统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91320118MA21EK90XW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2023/1/12

          李先明

          365bet赌城投注_365手机app_365bet365娱乐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