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调整
1月18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调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度社保缴纳标准。
根据《关于明确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4494元,对应月缴费标准为898.8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4042元,对应月缴费标准为4808.4元。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实行定额缴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调整为90元/月。
举个例子,灵活就业人员李某,2022年选择最低档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85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2023年起继续选择最低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须增加48.8元,失业保险每月缴费增加5元,合计每月增加53.8元。
市社保中心提醒,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自愿暂缓缴费的,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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