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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委办〔2021〕79号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
为统筹解决全市危险化学品储存问题,市安委办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统筹解决全市危险化学品储存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365bet赌城投注_365手机app_365bet365娱乐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关于统筹解决全市危险化学品储存问题的意见(试行)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市大量工业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学校实验室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需求,但全市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的仓库较少,危险化学品储存供不应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更好地指导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园区)、各部门推进危险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制定本意见。
一、高度认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各个环节,因其普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点多面广,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造成伤害,还可能波及周边居民,危害城市公共安全。近年来,我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供不应求已成为影响城市运行发展和生产安全的突出问题。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园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立足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加强政策支持引导,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地解决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问题,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秩序稳定。
二、科学布局,统筹解决危险化学品储存问题
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园区)、各部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分析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需求,充分考虑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区位条件、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解决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问题。通过合理规划区域性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最低限度满足危险化学品专业仓储的需求;允许企业建立起合乎规范的自用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库,满足企业正常生产需要;引导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作业场所中间仓库用于存放危险化学品,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使用安全;允许企业将既有厂房改造、改建为符合新标准规范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充分利用辖区和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周边城市既有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多方位解决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不足问题;结合辖区和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分批分阶段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创造有利于加快解决危险化学品储存问题的良好政策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规资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江北新区负责具体实施落实)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中间仓库的规范化管理
企业应规范在生产作业场所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中间仓库,满足生产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需要。
(一)生产经营单位利用作业场所的合法建筑作为中间仓库的,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要做好中间仓库布局和防火分隔,并注意正确理解危险化学品类别与储存要求的关系,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得超过作业场所一昼夜的需要量。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小的企业,可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储存量配备相应类型和规格的储存柜。剧毒化学品不得储存在储存柜内,应按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且符合治安管理各项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江北新区、各区、各部门要组织推进辖区和行业领域内企业中间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规资局、市建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江北新区负责实施具体落实)
四、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置周转仓库储存自用危险化学品
除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的危化品企业,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可以设立周转仓库,设置条件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一)企业新建场所设置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库或者利用既有场所改造设置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库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水务、防雷、施工图审查、施工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规资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江北新区负责实施具体落实)
(二)各地区的工业集中区有多家企业需设置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库,但各企业又无条件设置独立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库的,园区(平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报统筹集中建设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库供企业使用,建设方式参照本节第(一)条的规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江北新区负责实施具体落实)
(三)对于已经设置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库但无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通过改造,重新履行建设程序,取得相关手续。无法通过改造达到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在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资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江北新区负责实施具体落实)
(四)除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的危化品企业,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建设应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开展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九款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建委、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江北新区负责实施具体落实)
五、规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中间仓库、周转仓库的日常监管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种类和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警示标志,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江北新区负责实施具体落实)
(二)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设施。企业应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限定储量。对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涉及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等标准设置相应的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江北新区负责实施具体落实)
六、分区域统筹布局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大的地区可研究规划建设提供仓储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仓库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等国家标准,并遵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鉴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规划建设难度较大,可优先考虑分散规划建设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资局、市建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江北新区负责实施具体落实)
(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选址应远离人员密集区,要充分考虑周边路网条件,减少车辆进出对城市交通的风险影响,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快进快出;应综合考虑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集散交通组织,交通线路应避免经过长隧道、特长隧道,防范隧道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城市道路需要满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条件(如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线形条件,交通设施条件等),在确定选址和交通组织后可协调市交通运输和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必要的配套道路交通改善工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资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江北新区负责实施具体落实)
(三)要充分利用周边城市资源,将周边城市已有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作为本辖区和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储存能力的补充。
七、统筹利用各类资源解决危险化学品公务仓不足问题
为解决危险化学品查处及罚没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暂扣和处置的需求,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园区)、各部门可利用有条件的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周转仓,以及周边城市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储存或处置罚没、暂扣的危险化学品。(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江北新区负责实施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