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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安监局,各标准化评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水平,严格评审单位评审行为,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评审单位行为。
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我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市安监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单位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严格按照规范开展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审工作流程和现场评审程序,依法独立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评审标准,客观、如实地反映被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 坚持依法经营,严禁非法租借转让评审资质;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招揽业务;
(三)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实施安全标准化评审过程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内部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与申请评审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确保评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坚决杜绝出具虚假报告;评审工作资料、被评审企业的现场勘查记录、评审人员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五) 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二、严格落实评审人员工作职责
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专职评审员和外聘的评审专家。评审人员应取得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或省安全生产协会等机构颁发的相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评审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评定)标准;
(二) 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评审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三)严格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严禁擅自离开评审现场;评审人员应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标准化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详实、准确、全面的现场评审记录等资料,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及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结果)负责;
(四) 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 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自觉接受省、市有关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流程。
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应坚持“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严格遵守以下评审工作流程(评审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一) 接受评审委派。评审单位接受评审组织单位委派和转交的企业评审申请材料后,应与申请评审企业联系商定初审日期,进行初审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二) 成立评审工作组。现场评审前,评审单位应根据申请评审企业的规模、行业及有关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成立评审工作组(专业结构应与申请评审企业所属行业、专业要求相适应),指定评审组组长(由专职评审员担任)负责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组至少由3名评审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外聘的评审专家不得单独承担评审任务;
(三)编制评审工作计划。现场评审前,评审工作组应制定详细的评审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与申请评审企业联系商定评审日期,并提前3日函告评审组织单位和申请评审企业;
(四) 实施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评审标准,对申请评审企业标准化各要素的符合情况逐项评分,填写评分表;
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工作组向申请评审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评审分数和不符合项清单),并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同时将不符合项清单抄送评审组织单位。
(五) 编制、报送评审报告。申请评审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核实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整改符合相关要求的,评审单位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在完成评审后1个月内提交评审组织单位和申请评审企业。
四、评审工作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有关申请评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达标条件和要求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简化评审工作流程和程序;
(二) 如实记录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应覆盖所有评审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三)评审单位应对评审结果负责。现场评审应严格把关,严禁走过场的行为,严格评审考核尺度,严禁出具虚假、失实的评审报告;
(四) 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评审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特殊情况,经评审组织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企业整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送评审组织单位审核,整改完成情况由评审单位复查确认。
(五)在评审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报告;
(六) 不得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为达标而造成的现场管理与制度建设“两层皮”的问题。对申请评审的企业,要严把评审质量,严禁评审单位替代企业创建,严防评审工作走过场等违规行为。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将视情对评审过程进行抽查,对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取消其评审资格,违法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