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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9 10:30:00   来源:科技创新局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各委部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现将《南京江北新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科技创新局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8日     


        南京江北新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青少年科学素养,建设好面向青少年的科普教育基地,营造自主创新先导区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365bet赌城投注_365手机app_365bet365娱乐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江北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北新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主要是指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开放,具有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和场所。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科技场馆类。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等。

        (二)教育科研类。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等。

        (三)企业类。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具有较强实力,积极参与科普工作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等。

        (四)信息传媒类。包括但不限于: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融媒体中心等。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重视科普工作,设有专门的科普职能。

        (二)具备相应的接待条件和安全保障。配备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有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具备用于科学技术教育、宣传与展示的固定场所,并有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等。有符合有关规范的安全设施及保障措施。

        (三)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普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积极参加全国“科技周”、“科普日”等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开展青少年特色科普教育活动。利用自身资源,有效引导青少年树立科学思想、科学态度,培养青少年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开阔青少年的视野,培养青少年的实践能力。

        (四)制定完备的科普开放策略。每年具有一定接待规模,且向青少年优惠或免费开放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场馆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3000人次;教育科研类、企业类基地,应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000人次。

        第四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表,包含单位有关信息以及科普设施、能力,科普工作规划等简要说明材料。申报单位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科技创新局会同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织实地考查、专家评审等,认定青少年科普基地,颁发“南京江北新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并授牌。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应重新认定。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公益性科普事业相关优惠政策,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科技创新局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积极配合新区科普工作,主动参加省、市、区各类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普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三)积极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升青少年科学素养提供强劲动力。

        (四)积极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

        第七条 科技创新局及相关部门为基地提供支持与服务,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做好日常过程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专家调研考察基地,对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意见。

        (二)支持鼓励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开展联合活动,打造新区青少年科普品牌。

        (三)组织青少年科普基地工作交流,提升专兼职科普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科技创新局会同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青少年科普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出具优化整改意见。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取消青少年科普基地认定并摘牌。基地应按照优化整改意见提升运营的规范性及实效性。

        第九条 取得“南京江北新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科技创新局报送有关情况,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条 基地在重视公益性的基础上,可设置收费项目、开展收费服务。收费项目设置、收费标准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有效期内撤销其青少年科普基地称号,取消享受科普优惠政策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四)不能达到青少年科普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青少年科普基地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区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可以参照本办法,可参加青少年科普基地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解读:关于《南京江北新区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