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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597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365bet赌城投注_365手机app_365bet365娱乐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2-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365bet赌城投注_365手机app_365bet365娱乐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资质延期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宁市监〔2020〕2号 关 键 词: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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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赌城投注_365手机app_365bet365娱乐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资质延期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市监〔2020〕2号

        江北新区、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资质延期办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bet赌城投注_365手机app_365bet365娱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9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资质延期办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市监〔2020〕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二、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企业可以网上办理延期,现场审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除外

        三、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到期复查的,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有效期可延长至疫情解除,疫情解除后办理延期手续。

        四、因受疫情影响,企事业单位无法按期申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

        五、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机构可以网上申请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机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六、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自身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七、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企业可以网上申请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八、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到期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企业可以网上申请延期,现场审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组织实施。

        九、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持有的健康证2月1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至疫情解除后90日内。

        十、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到期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企业可以网上申请延期,现场审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组织实施。

        十一、药品零售企业办理许可事项时,受疫情影响暂不能提供的相关许可证明,如体检过期、计量检定、门头更换等,由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和承诺,先行审批,疫情结束后补充、核查。

        十二、简化雨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识申领和审核程序。

        十三、对于因疫情造成的专利预审相关业务无法现场办理的,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预审系统平台、电话、视频、微信、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无接触”式服务,并通过持续优化流程服务和办理手续切实提高企业办事效率。

        十四、对企业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合法权利丧失的,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公告要求,积极协调江苏代办处,指导、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恢复手续。

        十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